2020年12月16日 星期三
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2020年8月26日 星期三
教育體系單一簽入服務推廣研習
- 教育雲
https://cloud.edu.tw/ - 啟用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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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2018年8月2日 星期四
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學校「職業安全衛法」會議整理
- 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部)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教育部-105/9/22廢止-回歸上述法令)-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
- 名詞定義:(依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二條)
- 工作者:指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 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教師、工友、教保員、廚工...等非屬公務人員身分者)
(幹事、護理師不適用,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指與學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承攬學校工程人員,如校舍拆建、擴柱、水電維修、修剪樹木、彩繪粉刷牆壁...等施工人員) - 雇主︰指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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