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推動「弱勢民眾就業或職訓期間家庭安置補助計畫」




  1. 依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度臺中市弱勢民眾就業或職訓期間家庭安置補助計畫辦理。
  2. 旨揭計畫針對符合資格之申請對象提供托兒或托老補助,受托子女每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受托父母每位每月最高補助7,000元,最長補助6個月。申請對象如下:
    1. 初期就業勞工:103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個月以上者。
    2. 參加公辦職業訓練者:參加公辦職業訓練於105年12月以後結訓者。
    3. 投保薪資24,000元(含)以下之自營作業者:104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並持有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且由主業所屬本市之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者。
    4. 減少工時致工資減少之勞工:於本市合法之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個月以上,且達成減少工資工時協議,約定後每月實領工資未達原領工資60%者。
  3. 申請對象除上述資格之一外,尚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 設籍(或外國人與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於本市6個月以上。
    2. 家有設籍同戶就讀國小之子女、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65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領有重大傷病卡或中度以上失能之父母,委託有合格證照或證書之照顧服務員、立案機構或合法聘僱之外籍勞工照顧事實(例如學校課後照顧、安親補習班、養護機構等)。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2萬2,897元,且薪資佔家庭總收入90%(含)以上者。
    4. 廣義軍公教人員、政府短期公共就業服務方案等人員不得申請。
    5. 未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托育、托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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